本所代理商标权人的一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此前收到商评委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宜保通;
类别:9;
注册号:14110441;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44850号“宜保通e baotong.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同为深圳企业,其抢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过程:
申请人于2015年9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于2016年3进行了公告送达;
商标权人于2016年6月收到相关文件;
瑞方达接收委托,于2016年6月作出了详细的答复意见;
商评委于2016年9月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