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盯梢”保护好你的注册商标——赵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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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然,这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毫无缘由的恨。所以,当你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说你注册的商标被人提起了“撤三”,那么,大概率是这个注册商标“被人盯上了”。

今天的知产小故事就分享这样一件事:

某公司于1998年在第30类包括茶上面注册了一个商标。2016年被人提出来“撤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决定不予撤销。提出撤销的人不服,提出复审。后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依然维持了该决定。最终经历了行政一审和二审,才尘埃落定保住这枚注册商标。

为什么要经历如此波折呢?

原来该案争议点就在于,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呢?

其实答案就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里,其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具体而言,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且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就已经尽到了使用义务。

所以,您现在看明白了吗?这里面最关键的在于“使用证据”。

在这里,律师提醒您:商业实践往往错综复杂、情况多变,企业往往遇到“商标一直在用,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据的困境。”所以,注册了商标之后,请不要连续三年不使用,更加要保管好您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以免因小失大,失去了极具商业价值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