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赵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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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问:若是实际使用的时候所用的“标志”与核准注册的不完全一致,这种证据材料还能算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问:要是在复审的时候,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没找齐全,影响证据链的完整。那么一审、二审的时候,还能补吗?

答:具体到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从证据的“三性”综合考虑,行政诉讼中提交的对行政裁定予以补强的证据,在查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合理的证据链,一般会一并予以采信。

律师温馨提示: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直接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

而通过行政判决,最终实现促使诉争商标真实的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的应有功能与作用,实现商标的市场价值。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而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