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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同行竞品“雷同”,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同行为此打起来也非常常见。但用什么“防守”和“攻击”。创新型公司自然不会忘记建立“专利壁垒”,这种以合法手段换取某种垄断的攻防战略。
而在这种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专利纠纷引起的专利案件也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原告系某知名办公设备制造商,拥有名称为“一种自动碎纸机”的某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8月,原告发现某同行制造并销售、许诺销售某型号碎纸机,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于是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
被告收到传票和起诉材料后很慌张。毕竟自己的产品和对方“长”的确实像。被诉侵权产品上确有其公司商标标识和名称。想否认自己制造、销售行为几乎不可能的。唯一的解法就压在了自己的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上。
被告方为此带着被诉侵权产品上门找到本所易律师,并且和易律师一起当场在办公室拆解了这台“价值百万”的产品,进行了技术比对。最后,经过本所专业律师的专业判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并不构成侵权。被告方大舒一口气,当即决定委托我方团队应诉。
但接受委托后的我们,并没有停止对本案的研究。经过后期的大量检索和查找,又找到了本案的现有技术。
据此,我方出具的应诉策略是向法院同时提出不侵权抗辩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可谓“混合双打”。以求为当事人更稳妥的赢得本案的胜诉。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经本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要求1技术特征a-c、e-f、h-l、n相同,与d、g、m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本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同时,经法院认定,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CN102233295A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技术方案相同,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听到此处,似乎已经算是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而实际上本所律师除了上述努力之外,还专门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14无效。据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不复存在。
所以,在不侵权抗辩加现有设计抗辩的“混合双打”加上诉讼、无效同时进行的“双保险”的加持下,我方代理的公司自此高枕无忧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这款极具市场价值的产品,而我方律师最终以合法手段维护了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