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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产品被竞争对手“仿制”的时候,常常涉及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涉嫌被侵权。
那么,如何判定竞品是否侵权,则是发起诉讼维权之前最关键的一环。
以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为例。专利侵权判定其本质是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对比呢?
首先,应以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基准和中心,将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分解,确定该权利要求中含有的技术特征个数和含义。
其次,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分析对比,看被控侵权物中是否也存在相同或虽不相同但相应的技术特征。
再次,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则和法律规定,得出每一个特征比较后的结论。
最后,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后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以上是判断的基本方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竞品不是“复制”我们的专利。精明的竞争对手,常常会进行一些“伪装”或“规避”。这使得判断有点复杂。其中就有涉及“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人所实施技术的某个技术特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虽有不同,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认识到对应的特征是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
律师提示,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
- 等同只是每个具体的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不能够将若干技术特征放在一起(部分整体)来判断等同;
- 等同原则是相同侵权的一个补充原则,一般适用于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导致的等同特征的替换;
3、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变换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专利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而申请人未将该变换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对该变换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等同特征的,则不会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