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在专利侵权案中,常常涉及到涉案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存在专利确权的问题。那么,此时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究竟要如何进行呢?
在具体的案件中,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然而法院究竟是以什么原则或者方式来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专利侵权案中“中止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按照《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当中止审理。这是因为从专利的稳定性程度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和授予专利权条件较之发明专利均较为宽松,其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也较大,而该结果直接影响侵权与否的判定;另外,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期限来看,因其专利技术相对简单,其审理周期相对较短。
同时,《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也明确将无效宣告的申请人限定为被告、将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定为一审答辩期内。但第十条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又给了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之后提出来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九条的“但书”,也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意味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的“应当中止审理”也不是必然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专利一般不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可知,从诉讼策略上,被告方的确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则行使“中止诉讼”请求的权利,法院一般也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作出是否中止诉讼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