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被投诉侵害其知识产权,销售商应该如何恢复链接?——赵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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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线上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似乎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

2019年9月1日,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也开始施行。其中就有特别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比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当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当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而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和相关材料,以及被投诉经营者提供申诉材料后,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维持现状,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上有关知识产权侵权不当投诉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例如,(1)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江某假造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恶意投诉,导致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额急剧下滑。2017年3月份,其销售额高达8434433.99元,而到了4月份即被删除销售链接后销售额直接下滑至4820346.72元,降幅多达40%。到了2018年10月即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数月后销售额也仅为3490658.04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赔偿被投诉店铺210万元,但是被删除销售链接前的销售规模已经难以恢复,遭受的损失不可弥补。

(2)被投诉商店自2006年起即将“梦梦佳”作为店铺名称和商品名称使用。2014年11月18日,杭州米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津公司)将“梦梦佳”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1月21日获得注册。之后,米津公司开始不断向淘宝网进行投诉。最终,被投诉店铺向米津公司支付80万元,购买该注册商标,与米津公司达成和解,方才了事。米津公司申请“梦梦佳”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鉴于侵权处理机制的长时间性,被投诉店铺只能和解以便减少损失,但是支付了不合理的对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822号案件,原告丁某某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被告曳头公司和天猫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专利存在问题且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专利权,并向天猫公司再次进行投诉。天猫公司不得不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

这其中,电商平台处理和恢复链接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很大问题。

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也就是说,是否恢复链接还要等到投诉人“十五日等待期”之后才能作出决定。而且“十五日等待期”后,若投诉人提起了相关诉讼,那么等到案件结束,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电商从业者非常了解,案件结束后虽恢复了链接,但可能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怎么办呢?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了解到目前的裁判规则如下:

  • 因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或起诉平台内的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平台断开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销售商可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销售链接。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是否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和法律要件,裁定是否应当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

    ——参见(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 针对销售者的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考虑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要防止过高的担保金额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合理影响。在涉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措施担保金额的确定,一方面应考虑恢复链接后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确保权利人就该损失另行主张赔偿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合理确定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避免因冻结过多的销售收入不合理影响其资金回笼和后续经营。

    ——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 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述所称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该数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获利,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取消有关措施后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之积。

    ——参见(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投诉机制发出错误通知,当事人请求投诉人赔偿其恶意投诉带来的利润损失、店铺信誉损失、流量损失、消除用户粘性减弱等不利影响而支出的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参见(2021)苏民终368号

    事实上,基于以上裁判规则,在某些电商平台面对知识和产权投诉问题,已经采取视情况,交保证金不删除链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