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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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新模式,促进专利跨境转让许可交易,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运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供有需要的交易主体、创新主体参考借鉴。本指引发布后,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调整的,请根据当时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调整运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docx

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新模式,促进专利跨境转让许可交易,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运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和《广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办事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2〕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旨在为深圳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跨境转让、许可交易时提供参考。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境内主体将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境外主体将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内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境内主体将境内知识产权许可给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境外主体将境内知识产权许可给境内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理机构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转让许可管理。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登记后生效。对于专利许可,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专利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出口技术的,不得转让和许可;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出口技术的,应当经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和许可;属于自由类技术进出口技术的,应在深圳市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进行转让和许可。

三、专利跨境转出办理流程

(一)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二)针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出,应当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限制出口技术情形)或向深圳市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类技术出口情形);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相应的转让佐证材料;

(四)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通过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在审查过程中,若提交的变更材料存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请求人需重新提出著录项目变更;

(六)取得《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方式将《手续合格通知书》送达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自取;

(七)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公告,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已授权公告的专利也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副本中体现变更记录;

(八)凭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单证,收取跨境对外转让所得,并缴纳各项税费。

四、专利跨境转入办理流程

(一)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二)针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跨境转入,须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技术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类技术进口情形);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相应的转让佐证材料;

(四)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取得《手续合格通知书》;

(六)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公告;

(七)境外专利权人(卖方)的转让所得,可由境内交易方(买方)按照税务要求在境内税务部门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八)按要求登记备案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凭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单证,支付转让费用至境外转让人。

五、专利转让登记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一)电子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二)纸件申请可至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提交。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办公时间为工作日08:00-17:00。采用邮寄方式的,应将所有材料原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挂号信寄出日作为提出变更日,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为100088;

(三)专利从纸件申请转为电子申请的,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方式从纸件申请转为电子申请后,将无法转回纸件申请。

六、专利跨境对外许可办理流程

(一)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二)专利跨境对外许可,应当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限制出口技术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类技术出口情形);

(三)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方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自取;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七)凭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单证,收取跨境对外许可所得,并缴纳各项税费。

七、专利跨境被许可办理流程

(一)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二)专利跨境被许可,应当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技术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类技术进口情形);

(三)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

(四)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

(五)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七)境外许可人的许可所得,可由境内被许可人按照税务要求在境内税务部门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八)按要求登记备案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凭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单证,支付许可费用至境外许可人。

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一)当面提交。请求人通过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面交,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办公时间为工作日08:00-17:00;

(二)邮寄提交。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为100088。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

九、其他

本指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流程、信息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具体业务操作请遵守开展业务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链接:https://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1549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