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4月发布的《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宝安区的资助政策如下: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2.标准:每件给予2000元补贴。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补贴标准办理。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应在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2.标准: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PCT国际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PCT国际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2.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补贴,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补贴1000元,每件最多补贴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的,每件资助15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关于定期开展宝安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